立委提修法:合宜宅只能轉賣政府 [2014-06-03╱中國時報╱林思慧]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嫌收賄,讓合宜住宅爭議陸續浮現,朝野立委也提出多個版本的《住宅法》修正草案,倘若民眾要轉賣合宜住宅,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原價加計利息及通貨膨脹率後買回,避免現行合宜住宅因沒有出售配套措施,導致轉售牟利的問題。
國民黨立委徐欣瑩、陳碧涵、楊應雄提《住宅法》增訂合宜住宅定義,指由政府興建或獎勵民間興辦,提供中低收入之無自有住宅家庭購置合宜價位的住宅。
該版本《住宅法》並增訂出售條文,政府直接興建的合宜住宅,承購人不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典、贈與或交換,欲出售時應由主管機關以原價加計利息及通貨膨脹率後買回。
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吳育昇、邱文彥、江啟臣等人也提案修《住宅法》,明確定義合宜住宅,並且規定承購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將住宅在規定期限內出售、出租或贈與於他人;以及承購者屆滿規定期限後出售,新購人應以無住宅者為限。
內政委員會4月間也曾邀請內政部長陳威仁就「馬政府住宅政策失靈,導致購屋指數高居不下」專案報告。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會中指出,前內政部長江宜樺訂定合宜住宅政策,「結果得到最大好處的就是建商,包括苗栗縣長劉政鴻好朋友趙藤雄」;當時陳威仁反駁說,建商、地主和買到房子的人三方面都有好處。
張慶忠質疑,新加坡和香港早期房價可以被抑制,就是買了不能馬上出售,只能出租;陳威仁則說,他贊成將來對合宜住宅出售部分的轉移對象與轉移年限應有規範,就是讓「合宜住宅在經濟弱勢者之間流通」。
此外,為了讓地方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或其他住宅政策時,可獲得公有地的挹注,降低推動成本,民進黨立委李應元、潘孟安提案修改《住宅法》,增訂政府應「無償撥用」土地或建築物。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該版本也要求興建住宅計畫時,需預留足夠空間,供辦理老人日間照顧或幼兒托育或其他社福服務所需,提高生活機能,增加入住誘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