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擋道 最高罰2.4萬 [2013-12-25 台灣新生報 記者許志煌] 開車愛搶快的民眾當心啦!凡是任意以逼車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減速或於車道中暫停的汽車駕駛人,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且吊扣牌照汽車再犯前述行為者沒入其汽車。 汽車駕駛人因為搶快衍生惡意逼車行為時有所聞,甚至有時候還暴力相向,攜械恐嚇,立委李昆澤因此提案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之一,將惡意逼車或是迫使他車讓道等四十三條(危險駕駛)相同處罰。 另,立委徐欣瑩也提案修正第三十三條以最高額六千元處罰在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及迫使前車讓道之違規行為。 不過,交通部認為,兩位委員提案主張,主要是為遏阻相關射擊危險駕駛而危及其他駕駛人行為之處罰防制。若交通委員會特別增訂明文違規行為之條款文字,則交通部尊重審查結果。 依據昨天三讀修正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項,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若有前述行為,可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修正條文第四項則指出,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三款、第四款者沒入該汽車。 院會也通過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增訂第十六款,凡汽車駕駛人占用自行車轉用道,可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另,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二項,其中之一提及,駕駛人在國道上逼車或擋道乃非常危險行為,針對該等違規行為之稽查,內政部警政署應加強訓練國道警察就國道上危險駕駛行為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舉發之,俾有效遏阻該等行為,確保國道行車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