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不當場所 辣西施檳榔攤 夜留少年不必罰 [2013-04-26 自由時報 蔡孟尚] 青少年可以在檳榔攤逗留嗎? 新竹縣4名少男少女,凌晨在檳榔攤逗留,警方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業者函辦;新竹地院詢問縣府後,以兒少法未明列檳榔攤為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場所,認定業者沒違法,裁定不罰。 西施短裙 遮不住內褲 記者昨經過這家檳榔攤,發現檳榔西施穿著細肩帶、露背薄紗連身裙,裙子短到遮不住內褲,十分火辣,雖無法得知案發當天,這家店的檳榔西施穿著如何,但本案已引發關注;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認為,兒童及少年深夜在外遊蕩本來就有安全疑慮,逗留出入對象複雜的檳榔攤,更值得關注。 新竹縣:將再請示中央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昨回應,有關這宗個案的現場環境和人員衣著,當時未收到相關資料,如今有人反映西施穿著火辣,將再請示中央主管機關,類似個案應如何認定。 立委徐欣瑩昨說,她將提案修法,增訂兒童及少年在深夜時段,出入這類有治安疑慮場所,要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否則業者不得讓他們入內逗留。 基層警員也發牢騷,指「檳榔攤若不算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場所,以後要如何執法?」橫山警分局則說尊重法院裁定,未來對深夜逗留檳榔攤的兒童或少年,會採柔性勸導或聯繫家長帶回。 芎林鄉富林路上的檳榔攤很多,去年11月某日深夜,其中一家被查獲有12名男女拉K,有數人未成年,警方今年2月1日凌晨,又在其中一家查獲3少年、1少女逗留,遂依兒少法函送業者。 兒少法未列不得出入 地院審理時,發函詢問新竹縣府「檳榔攤是否為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場所?」縣府函覆「兒少法並未明列檳榔攤為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場所」;警方遂改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函送,法院以縣府不認為檳榔攤是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場所,自然也不是「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裁定不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並無檳榔攤;但警政署發佈的「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將「僱用衣著暴露女郎工作檳榔攤」列為妨害少年身心健康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