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環署水字第101001410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府核發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管制編號:H5002362)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展延一案,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審核,請 貴府於本函文到後即予更正,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府101年2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00088301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許可審查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核發機關應依審查通過之環評書件審查結論及相關規定核准,貴府受理審核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以下簡稱:友達公司)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變更承受水體及展延時,應依本項規定辦理;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合先敘明。 三、 有關本署91年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01次會議審議「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三為「承受水體規劃為飲用水水源時,本計畫之放流口應設置於該飲用水水源之下游」,復經本署96年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61次會議紀錄說明「本案經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會中表示承受水體已規劃為飲用水源,開發單位應依上開審查結論確實辦理」。開發單位遂送因應對策與環境差異分析至本署審查,經本署98年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77次會議決議改排至老街溪美都麗橋為較佳方案。綜上環評結論,貴府除在核定變更承受水體之前提下,於改排施工所需期間,得核准於該期間續排霄裡溪而展延原許可證外,貴府並無權逕核無條件展延續排霄裡溪之許可。另, 貴府在核定變更承受水體之前提下,給予友達公司改排施工必需展延原許可之期程時,因該期程影響下游新埔淨水廠之水源取水口及原取水口之復原期程,攸關新竹縣民之權益,故 貴府審查該改排施工所需期程時,理應與新竹縣政府協商後定之。 四、監察院亦於97年12月3日糾正 貴府95年核准友達公司展延許可在案,內容略以:「桃園縣政府怠未詳查2廠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擅予核准本案2廠放流水排入霄裡溪,顯有違失」,請 貴府詳查。 五、貴府在審核本項許可證變更及展延時,僅因友達公司已報請內政部函轉本署審核且尚未審查之「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審查結論變更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即同意友達公司原許可證展延。貴府並未依本署環評審查委員會第 177次會議決議以核准變更承受水體作為准許展延之前提,逕以無條件核發友達公司原許可證展延至102年2月10日,且該展延期程亦未與新竹縣政府協商,顯屬違法之行政處分。 六、綜上所述,貴府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審查友達公司排放許可證變更及展延申請,逕行同意友達公司之原許可證展延,請 貴府於本函文到後即予更正,依上開意旨作出合法之行政處分,以符法制。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新竹縣政府、經濟部工業局、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