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編 號
教育類乙13號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陳見賢、趙一先、林政良
鄭美琴
案
由
建請縣府教育處對本縣內各國、高中擇定時段實施校務會談,以利校園風氣之形塑。
說
明
一、因目前各國、高中之上班時間幾無空檔,有礙經驗之 交流,對校園風氣的形塑極為不利。
二、以校務會談之名義行之實至名歸,故無所謂上班時間 挪為研習有違法令之事。
辦
法
一、學校段考下午恢復溫書假,以為校務會談時間。
二、學校畢業典禮時恢復全體師生參加觀禮,以培養友善風氣。
決
議
照案通過。
【本案于第17屆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決(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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