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編 號
民政類乙1號
提案人: 盧東文、陳英樓、黃金樓、吳菊花、吳淑君、林思銘、黃永傳、許阿勇、羅吉祥、林光榮、陳正順、蘇明輝、林政良、吳淑女、林保光、趙一先、林志華、徐欣瑩、林保祿、葉芬英、張志弘、嚴永秋、彭余美玲、史金象、吳勝松、高偉凱、劉良彬、陳栢維、何淦銘
案
由
為本屆內各會期前所召開之程序委員會成員,訂由本屆第一次臨時會決定之第一至第五審查委員會成員中,由議事組依序各排定2人組成,以期所有議員皆有參與程序委員會運作之機會案,提請審議。
說
明
按程序委員會為各次定期會、臨時會之前置會議,其主要職掌為審定議事日程及議案排定等相關事宜,為期本會議員皆有參與議事日程、議案排定等議事運作之機會,爰提請大會審議,俾據以實施。
辦
法
同案由。
決
議
照案通過。
【本案于第17屆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決(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