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含酒精 警方得採管束處分 [2013-03-07 台灣新生報 記者許志煌] 在總統馬英九主張對酒駕者採預防性羈押之後,立委提案修法,駕駛人經檢測出含有酒精等相類之物,未來將受到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規範,警方在必要時得採即時處分,將當事人予以管束,以達預防性功能。 由立委謝國樑、江惠貞、吳育仁、詹凱臣、徐欣瑩、林國正、盧秀燕共同提案,總計有二十五位委員參與連署的「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周二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排入三月八日(周五)院會報告事項議程。 謝國樑等人在草案說明指出,社會上酒駕及不能安全駕駛事件層出不窮,造成合法用路人生命、身體危險,社會秩序嚴重不安。以酒駕為例,雖近幾年多次修法,將處罰門檻降低,責任提高,仍然無法有效嚇阻。依法務部一百零四年四月的統計資料,酒駕違背安全駕駛之再犯率高達近百分之三十,依舊偏高。 究其原因,除原有刑罰不足以阻嚇外,也由於刑事處罰均在傷害發生之後,無法達到事前緊急避免的效果。如欲加強落實減除飲酒肇事的發生,除必須就其構成要件及刑責予以檢討修正外,更應由施以預防性措施雙管齊下,始能達其目的。因此,彼等提出修正草案,將駕駛人因食用酒精、毒品、麻醉藥品或其它相類之物,而又繼續駕駛動力車輛行為,納入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規範,以便在必要範圍內施以管束,達到預防性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