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創縣民保險新上路 邱縣長訪察鄉鎮辦理情形 [2011-07-07 新竹縣政府新聞/綜合發展處] 新竹縣開全國先例於7月1日開辦縣民保險險,兌現縣長邱鏡淳的政見,為了解各鄉鎮辦理情形,邱縣長7日下午在縣府社會處長蔡榮光的陪同下,到芎林鄉公所視察辦理情形,縣議員林政良、徐欣瑩、盧東文、上官秋燕也到場關切。 適巧芎林上山村長彭達棟拿著媒體相關縣民報導,請教社會課承辦人員細節,邱縣長解釋,從政多年來,走訪急難救助的個案,讓他深深感受到縣府「急難救助」、「馬上關懷」,上限只有3萬元,對家中發生變故的經濟弱勢的家庭而言,是杯水車薪,緩不濟急,因此在參選縣長期間提出縣民保險政見,保險費由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讓縣民可享有新台幣30萬元意外事故身故保險理賠。 邱縣長感謝議會通過這筆預算,讓縣民在遭受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時,家庭能獲得較大的經濟支持保障,不致於讓整個家庭陷入困頓與不安,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邱縣長希望縣民都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最好不要領到這筆保險費。 邱縣長說,保險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日時年滿15歲以上,且於保險事故發生日當天已設籍於新竹縣滿六個月以上之縣民。受到保險法的約束,15歲以下的學生由學生平安保險保障。他並強調,犯罪、酒後駕車等意外死亡,將不在保險理賠之列。 縣民保險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縣民保險要保人:新竹縣政府。 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日時年滿15歲以上,且於保險事故發生日當天已設籍於新竹縣滿六個月以上之縣民 每一人保險額:新台幣30萬元。 保險費支付:由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保險期間:自民國100年07月01日00時至100年12月31日24時止。 保險理賠項目範圍:縣民保險保險理賠保障項目範圍為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者,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金給付:年滿15歲以上之新竹縣縣民,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設籍新竹縣滿六個月以上者,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死亡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未盡事宜悉依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相關保險內容可電0800-050-119 洽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客服專線。或洽詢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新竹政府社會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