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徐欣瑩 勞工權益法律提案(101/3~102/6) - 民國黨主席徐欣瑩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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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徐欣瑩  勞工權益法律提案(101/3~102/6)

提案日期

提案名稱

內容重點

1010309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現行勞保生育給付明定領取生育給付必須投保滿280天才能領取;若是早產,則必須投保滿181天才能領取,造成女性勞工如果失業期間懷孕,如再就業續保,生產或早產時反而領不到勞保生育給付。為了鼓勵生育,保障弱勢勞工及其遺屬老年生活,提案修法,刪除所有年限規定,未來無論生產或早產,只要勞保投保滿1天即可領取生育給付,並放寬生育補助費為按胎數比例發給

1010309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

勞保比照國民年金,生雙胞胎的生育給付由一個月提高為兩個月,三胞胎則提高為三個月。

1010316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勞基法原本為保障本勞工作權益,但現有之法律規定,竟透過行政解釋擴及外國勞工,因此變相圖利外勞,迫使台灣企業出走,使產業空洞化,為讓本勞及外勞基本薪資脫鉤,讓就業市場合理化,因此提案修法本國勞工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外籍勞工的工資,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約束。

1010323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照現行關於「勞保年資中斷、年資不能併計」的不合理規定,導致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以前曾停保之勞工,補領老年給付年資中斷差額卻被拒於門外,有失立法平等原則,故修正為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前退職且符合要件者,其年資得併計。佑修法放寬勞保的給付限制,例如,勞保請領期限由兩年提高到五年,比照公務人員保險。

1010413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顧及身心障礙者的體能跟一般人的差異,將身心障礙者的退休年齡由65歲提早到50歲,請領老年給付的年限也提早。

101041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的立法精神,特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新增身心障礙者退休年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以統一身心障礙勞工退休年齡。

1010413

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修正草案

有鑑於八大社福輔助津貼與老農接貼一次性調整16%,故提案將失能年金從4000元調高為4700元。

1010427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我國公營事業經營年年虧損者多,卻仍享有超出社會一般上班族不符績效比例的高獎金發放,雖公營事業與民營事業在本質上有其相異之處;但公營事業的福利制度、人事薪資結構、採購成本,長期以來總是不透明以致社會各界高度質疑,具獨佔性質之公營事業卻仍舊連年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高額職工福利金,在基於預算透明度及民意監督之要求下,有關國營事業職工福利金提撥是否合理,實有檢討之必要,因此提案修法,有關國營事業、公務營利單位的職工福利發放,金額應有上限,而且應該比照預算,送到立法院進行審議。

1010605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針對現行就業服務法為影響我國就業市場與勞動力供應之增減最重要規範,在今日我國人民失業率不斷攀高的情形下,常有不肖之公司藉機向不知情之求職者或員工要求留下個人証件,造成求職者權益莫大的損害,因此對平等原則、反歧視原則及例外規範有明確之規範,以保障求職者找工作時自身權益,特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1010918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有失保障懷孕勞工之美意及鼓勵生育之政策。特提案修法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1011030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

現行勞工保險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須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或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為增進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之權益,爰配合該條文之刪除,刪除第二項須參加勞工保險滿一定年資之規定。又,為因應我國人口老化問題日趨嚴峻,為鼓勵國人樂婚、願生、能養,爰將勞保生育給付由三十日提高為九十日。

1011207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

鑒於現行法律對於女工夜間工作的保護限制,反而招致各界批評,認為有妨礙女性工作權之虞,建議應基於兩性平權的觀念,整體統籌對勞工夜間工作之身體保障措施等為適當之立法,特明文增訂相關規範,從兩性平權的觀念,整體統籌對勞工夜間工作做出身體保障之立法政策,以正視勞工夜間工作身體保障之重要性。

1020315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近年來部分大型工程與高風險工作場所相繼發生多起嚴重的工安意外事件,造成嚴重傷亡與重大環境公害,引起社會大眾及附近居民之關注,對於勞動場所發生傷亡與重大災害之災害通報及實施風險評估等義務與現實脫節,實有修法強化之迫切需要。為保障勞工的工作安全,有效掌握災害訊息及控制災情蔓延,特提案修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第二十八條條文」,配合通訊科技的革新,將通報時間由24小時內縮短為8小時內,以便勞動檢查機構接獲通報後迅速到災害現場檢查,同時增列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化學災害與營造工程倒塌等等納入職災通報。

1020507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社會上普遍認為這樣的規定對勞工勞動權利的保障及經濟上的及時救援仍有不足,有再加強之必要。特提案將勞工因受資遣之最高年資五年之資遣費亦納入優先受償的範圍,以擴大對勞工權利及基本生活的保障,減少因此造成的社會問題。

1020507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當初立法目的是為了使工時安排保留彈性,而非讓雇主與員工約定超長工時,條文實施至今經常遭到濫用,導致勞工過勞問題嚴重惡化,過勞死事件頻傳,責任制工時可謂「全民勞動公敵」,勞政主管機關實應逐步檢討、全面廢除。然而,在全面廢除責任制工時之前,現況亦需有效管理。現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透過勞工團體與勞工代表的產業民主力量,以促勞資有效溝通與協商,直接保障不受正常工時保障之勞工,避免過勞死悲劇不斷上演。因此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工作者,事業單位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適用。

1020514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勞工保險開辦已逾六十年,惟隨著我國人口結構老化及少子化的影響,勞工保險給付之財政負擔日趨沈重,未來恐領取年金給付的勞工日眾,繳納保費者卻愈少,勞保基金之收支困難,因此,修正勞工保險給付制度確有其現實之壓力,但勞工保險係以照顧勞工生活為目的,在尋求勞保基金財務收支改善的手段下,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兼顧勞工權益,減少對勞工生活之衝擊,並為促使行政部門提升基金操作績效,建構優質保險制度,特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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